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水工金属结构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Professional Committee for Hydraulic Steel Structure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PCHSS。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由水工金属结构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依托于中国水利学会,团结广大水工金属结构方面的专家,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民主办会,为广大委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水工金属结构研究的发展和推广,为实现水利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委会为中国水利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水利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中国水利学会承担。
第五条 为了使本专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水利学会章程》、《中国水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组织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学术交流、科普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水利学会组织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通过活动组织专家提出科技建议;
3. 评议、审定、编纂学术论文、综述;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编辑出版学术专著和科普书刊;
4.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动态,按中国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要求编写本专业学科发展报告;
5. 按《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参加评奖;
6.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推动科技进步;
7. 开展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8. 承办中国水利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年会,由工作会议和学术交流会议交替举行。专题研讨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按照规定,每次会议召开前,必须向中国水利学会汇报备案;会议结束后,必须向中国水利学会汇报会议情况和相关事项。
第八条 未经中国水利学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委员类型和条件:
委员类型:委员分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委员条件:在水工金属结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委员入会程序:由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的权利:
1. 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优先权、优惠权;
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应尽的义务:
1. 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支持专委会的活动,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2. 按规定缴纳会费;
3. 向本专委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退会和除名:
1. 委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委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2.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水利学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行为的,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2-3名。视情况可设立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委会须经中国水利学会审批后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执行中国水利学会的决议;
2. 选举、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
4. 认真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5.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专委会按照中国水利学会的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单位委员按单位收取,每个单位2000元/年;个人委员3000元/年。
第二十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国水利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细则》执行,不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以专委会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中国水利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专业的学科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7年10月28 日全委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于专委会秘书处。